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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民因私事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须知

发布时间:2016-06-02 访问次数:

    常住户口在蚌埠市市区的居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向蚌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常住户口在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的居民,向所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按原规定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一、申请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或者来内地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3、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4、赴香港接受培训。
    5、应聘赴香港就业。
    6、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7、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8、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申请材料。
    申请由本人提出,受理民警须面见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或者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申请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未满14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申请或代办申请,并交验监护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按要求填写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提交)、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及其复印件;
    3、照片2张,为申请人近期彩色半身照(照片标准附后);
    4、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1)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内地居民获准因私赴香港工作、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其同时可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其内地家属随同赴港居住,但不得在港从事任何工作。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2)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旅游。
    参加港澳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全国有组织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金额应在2000元以上),并提交复印件。
    此类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商务。
    (1)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2)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3)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申请人必须申请过三个月多次签注并多次使用。
    (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申请时须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无须提交派遣证明(一般仅限经营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5)、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申请时须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登记证,并提交该证复印件及派遣证明。
    此类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培训。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四、填写申请表的要求
    1、《申请表》由本人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签字笔填写,填表内容要求完整、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儿童和文盲可由监护人和直系亲属代填,代填人须签名。
    2、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填写须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如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两者不一致,须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待两证相符后方可申请。
    3、“出生地”按户口簿的记载填写,如有误,请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4、“户口所在地址”是指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详细住址。
    5、“现住址”是指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址。
    五、下列特定身份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1、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事业单位中的副处级以上人员;
    2、上述单位中机要、保密、财务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3、大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其他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他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5、原属上述情形的人员现已退(离)休、辞职或不再担任原职务,其主管机关仍确定为申请出国须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6、退(离)休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7、在我市的中央直属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市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确定的申请出国须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三县在实行护照“按需申领”前,向县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以及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递交申请后到指定银行交纳证件、签注费用,交费后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七、工作时限。
    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局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5个工作日内(县局受理的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属特殊情况急需去香港或者澳门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对有问题的调查处理时间和申请材料、护照传递所需邮路时间不计入时限内。
    通行证和首次签注由省公安厅九处制证中心制作(在合肥市),为能尽快领到证件,建议选择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证件。选择速递的,请在申请时向受理民警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签注的种类、期限和有效次数。
    1、“探亲”签注。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或者60周岁(含)以上,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发给3个月一次签注或者1个月一次签注;其他申请人,发给1个月一次签注。
    2、“商务”签注。该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3、“乘务”签注。该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多次进入有效,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4、“培训”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确定。
    5、“培训者家属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确定。
    6、“就业”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工作类“进入许可”确定。
    7、“就业者家属”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确定。
    8、“学习”签注。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赴香港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确定;赴澳门学习签注有效期根据学生实际就学时间确定,最长为1年,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9、“就学者家属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确定。
    10、“旅游”签注。有效期为7天或者14天,一次进入有效,如申请人需要两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有效签注的,签发两次进入有效的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旅游签注。特殊情况下,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一次进入有效签注。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11、“其它”签注。有效期为14天或者1个月、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九、其他。
    (一)关于受理。
    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如暂住户口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无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二)证件的换发。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通行证: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5、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通行证换发时,换发机关应收回持证人原持用的证件,予以注销;但如原签注仍在有效期内,或者需保留原证件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有效“进入许可”等标签的,可将原证件封面剪去右上角,发还持证人,与新证件同时使用。
    (三)证件的补发。
    持证人遗失通行证的,本人在省级报纸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通行证。申请人有特殊紧急情况的,提交相应的证明,可以直接申请补发通行证,原通行证作废。
    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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