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强化考核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与目的
考核工作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正确评价,目的在于激励广大教职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履职能力,并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辞退解聘、奖惩待遇、工资晋级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与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其中,玩滚球的十大平台由上级部门考核;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考核。兼任不同职务人员依据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性质进行考核。
(一)考核年度下半年调入我校(含借调,下同)和校内调整人员,由现单位征求原单位意见后进行考核;上半年调入我校和校内调整人员由现单位进行考核。
(二)经学校批准派出进修、培训和出国留学人员,由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挂职人员(含对口帮扶和支教等),在挂职地或挂职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单列考核指标,参考挂职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核;6个月以内的,由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
(三)考核年度新进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非首次就业,考核年度在我校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可由原单位提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考核年度内病假(因公负伤除外)、非单位派出脱岗进修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定等次,其考核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六)考核年度上半年退休人员,不参加考核;下半年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参加考核。
三、考核内容与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具体优秀等次比例按年度考核通知执行)。
各考核等次相关要求如下:
(一)优秀等次: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师德规范,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主动,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开拓进取,协作精神强,高质量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从年度考核测评得分相对较高者中产生。有突出贡献或受到嘉奖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中,教师岗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须师德考核合格,且须满足下列必要条件之一:
1、教学工作量饱满(达到同教研室教学平均工作量),且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等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达到同教研室教学平均工作量)且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同时在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其中,科研工作量排名达到学院同职称教职工的前30%。须提供相关业绩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2、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处罚的;
3、出现其他责任事故或教学事故的;
4、全年病假(因公负伤除外)累计达15日以上或事假累计达6日以上或出现旷工、旷教等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经研究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合格等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师德优良,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出勤率高,业务实绩较好。
(三)基本合格等次: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测评分值在50-60分(不含60分)的;
2、出现三级教学差错或一级教学事故或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
3、其他达不到合格等次但不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因违反师德师风,年度师德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最高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不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测评分值低于50分,或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因违反师德师风,年度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出现一、二级教学差错或二、三级教学事故的;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教学工作量达不到额定工作量50%(兼职、挂职或脱产进修等人员除外)或拒不参加考核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包括以调动为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日;或无正当理由旷教达3学时以上;或年事假累计达60日以上的;
6、未经学校同意,将学校技术成果扩散、转让或擅自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考核年度受到管制及以上刑罚的;
8、存在严重违反校园文明创建行为的;
9、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全校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工作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各教学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单位党政领导以及群众代表5-7人组成,各系(室)(人数少于5人的可合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非教学单位年度考核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审查备案后实施。
五、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实行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力求做到公正合理。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习动员。各单位(部门)认真组织全体考核对象学习有关考核的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以及考核的办法和步骤。
(二)个人述职。参加考核的人员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向所在考核小组成员作述职报告。
(三)民主测评。考核小组成员在听取考核对象的述职后,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无记名方式分别进行打分。考核小组将考核分数与测评结果报所在单位(部门)考核工作组审查。以上环节均由考核工作组2名以上成员组织实施。
(四)组织评议
1、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及工作实绩,结合民主测评得分,对全体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评价;从每个考核小组中选出1-3名测评分相对高者对照优秀等次考核标准进行评议,并在学校下达优秀指标限额内推荐出优秀等次初步人选。
2、非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及工作实绩,结合民主测评得分,对全体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评价,对照优秀等次考核标准进行评议,并在学校下达优秀指标限额内推荐出优秀等次初步人选。
对拟确定为优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人员,各单位(部门)应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各单位(部门)公示。各单位(部门)将考核初步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六)审议结果。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各考核工作组对本单位(部门)考核评议情况的详细汇报后,认真审议各单位(部门)考核结果,重点研究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是否公正合理。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部门)考核结果。
(七)学校公示。学校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书面征求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意见,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八)审定结果。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考核结果,其中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考核对象。
如考核对象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经校教职工考核工作委员会复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务,优先推荐外出培训进修等,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等方面的相关待遇。
(二)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人员,具有在本岗位续聘、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及在职进修、培训和晋职晋级等资格。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按管理权限对其约谈,督促整改,下一年不予推荐外出进修培训、不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岗位、低聘、缓聘或解聘处理。
(四)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其职务晋升、工资、津贴等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考核结果,与单位(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组织实施的单项考核结果与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校人发〔2007〕3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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