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类学科、专业。
第二章 申请学位要求
第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实践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胜任本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学术型研究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须完成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须按照实践研究相关文件要求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训练。实践训练结束须撰写实践训练总结报告,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第七条 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选题要求
1.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实践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论文课题所研究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深度和个人见解,能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类型
1.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类型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应用(应用基础)研究等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呈现。
2.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类型主要以基础研究、综合研究为主要内容。
(三)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经校内外导师评阅通过后,由培养学院组织安排预答辩。
(四)复制比检测
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认真修改后提交研究生处进行论文复制比检测,复制比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五)论文盲审
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和复制比检测后,邀请相关高校、企业和行业专家进行盲审。
(六)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盲审评阅通过后,由培养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成果要求。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硕士学位的审议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校学位评定委员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年夏季、冬季两次受理硕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由培养学院统一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原始成绩单。
(四)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五)学位论文盲审意见。
(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修改登记表。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认定书。
2.论文意识形态检查情况表。
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承诺书。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应对每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院长审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各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并对授予学位问题给出建议后,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赞同,其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授予学位的人员,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申请学位时未撤销处分者。
(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是通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取得的,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安徽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修订)》(校研〔2017〕6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下一条:关于农业推广硕士定名为农业硕士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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