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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21-05-27 点击:[]
一、仪器设备、器材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物质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对在用教学仪器设备、器材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凡在提运、保管和使用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当事人均应赔偿:
1、粗心大意、野蛮装卸、乱扔乱推,工作失职造成损坏,变质或丢失者;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而无法复原或造成性能下降者;
5、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或借用仪器设备用于非教学科研活动引起损坏者;
6、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
四、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实验室查明原因,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五、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上一条:建筑学院关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办法(试行)
下一条:建筑学院教学秘书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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